【轉知】教育部函示課程如涉心理相關領域應載明不具法定醫事人員考照資格
主旨:有關學校辦理推廣教育課程,如涉心理相關領域,應於招生資訊載明課程不具法定醫事人員考照資格,
以避免誤導民眾,衍生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12日衛部心字第1140157443A號函辦理。
二、依心理師法第1條規定略以,經臨床/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得充臨床/諮商心理師。同法第2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諮商心理,並經實習
至少1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學位者,得應臨床/諮商心理師考試。另同法第5條規定,非領有臨床/
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用臨床/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三、為避免民眾對推廣教育課程及領有之修課證明,與我國醫療相關法規所定有關心理師之訓練、考試、
證書及執業執照相互混淆,學校辦理推廣教育相關課程,應於招生資訊加註「本課程無法應『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所取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亦非醫事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不得
據以執行心理師法等醫事人員法規所定業務內容」等說明,並妥為告知參訓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