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各大學辦理營隊或相關研習活動注意事項來函(附件01~03),敬請各單位協助轉知所屬單位師生及職員務必配合辦理,以免影響本校招生名額總量及相關獎補助款之申請。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260號函說明,各學院(各學系或各單位)辦理高中營隊或相關活動時,為避免衍生招生倫理問題,辦理營隊或相關活動時不可授予參與證明文件,以避免違反招生倫理及破壞招生公信(詳見附件01)。
二、依教育部111年4月8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672號函說明,大學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前,辦理考生家長說明會或相關宣導活動,應謹守資訊公開,招生倫理原則(詳見附件02)。
三、依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1845B號函說明,各單位之教職員不應以個人名義參與或兼職有關營利性質且涉及學習歷程檔案準備或充實之營隊、課程或諮詢工作室等相關活動並藉以收取報酬,恐生不當兼職且有嚴重影響學校聲譽及大學招生公信力之疑慮,須嚴守招生倫理、落實保密暨利益迴避原則(詳見附件03)。